案件情况
2022年9月19日,嘉定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前往真新街道金沙江支路某在建工地执法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在邻近河道内设置了一根管径为100mm的取水管用于取用河道水。经调查,该施工单位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水务局予以立案查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取用地表水的行为、拆除取水设备,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核查整改情况,施工单位已将取水设施拆除,完成整改。
违法取水现场情况
整改后现场情况
案件启示
近年来,违法取用河道水的案例屡见不鲜。不少单位和个人依法取用水资源的意识较为淡薄,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存在盲区,认为河道水不属于国家和集体资源,可以随意取用。然而,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生产之要,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是协调和平衡水资源的供求关系,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的可靠保证。
在此提醒:
单位和个人如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破坏了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对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了负面影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