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C9905000-2024-057 | 发布机构: | 区水务局 |
生效日期: | 2024年05月20日 | 文 号: | 嘉水务〔2024〕67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嘉水务〔2024〕67号关于印发《2024年嘉定区水务局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水务监督工作,现将《2024年嘉定区水务局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2024年5月20日
2024年嘉定区水务局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本区水务行业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水务监督效能,根据《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十六字”治水思路,推动水务行业监督制度设计更加完善、计划管理更加有效、监督检查更加规范,切实落实“综合监督、专项监督、专业监督、日常监督”四个层次的监督任务,形成全覆盖的行业监督格局,为推动新阶段水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监督保障。
二、主要监督事项
(一)水环境监督检查
1.重点事项专项监督检查
跟踪督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批示指示的推进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涉水问题和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2024年上海市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涉水问题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责任部门:局办公室、水资源管理科,局属各单位)
2.截污控污综合整治情况监督检查
监督全区重点区域雨污混接普查及整治工作,排水用户外部核查及整治工作推进情况;检测本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污泥泥质、厂界大气污染物控制、厂界噪声控制情况。(责任部门:给排水管理所)
3.河湖岸线及河湖面积管控情况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本区河湖遥感图斑疑似问题复核整改工作;监督检查本区河湖“清四乱”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河湖面积管控及违法填河整改情况;对2023年以来已批复的填堵河道的审批批后监管情况;对在建涉河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不按审批要求实施、影响防洪安全等问题。(责任部门:规划建设科、河道水闸管理所、水利管理所)
4.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以《上海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总体方案》和本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规划为依据,结合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对本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情况监督检查。(责任部门:规划建设科、水利管理所)
(二)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1.取水监督检查
对本区水量分配方案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管理、用水统计制度落实、取水计量及水资源费征收等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水资源管理科、给排水管理所、水文站)
2.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上海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嘉定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对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节水载体建设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加强检查,督促用水单位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对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复核和统计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水资源管理科、给排水管理所)
3.水资源调度及农业用水监督检查
依托水闸泵站自动监测系统,对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计划、专项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和生态水位预警响应期间水工程调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业用水在线监测点位的基础信息、设施维护,用水统计以及农业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水资源管理科、给排水管理所)
4.供水保障监督检查
对供水水质、水量、水压及水质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对水厂水质、水量等重要信号实时监控系统建设与共享、管网GIS系统数据共享、供水管网改造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给排水管理所)
(三)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等相关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对本区水务工程的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围绕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分批次开展项目稽查,制定本区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组织开展质量工作考核,结合安全月、质量月、冬季大检查活动,将存在问题反馈项目法人,抄报区水务局。(责任部门:水务工程安质监站)
(四)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依据《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上海市水利管理处(河湖事务中心)关于开展本市水闸安全运行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水利(河湖)〔2020〕25号)文件规定,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监管,落实运行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安全平稳运行。重点监督水利设施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情况、日常管理及维护情况和工程实体情况。采用飞行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实现闭环销项。(责任部门:安全管理科、河道水闸管理所、水利管理所)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依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办监督〔2023〕273号),对水务建设项目、供水行业、排水行业、水利行业、局系统内部管理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检查和定向检查,其中随机抽查检查以“四不两直”方式为主。(责任部门:局安全管理科)
(六)水土保持工作监督检查
根据《水土保持法》《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完成上级部门下发的水土保持图斑复核及日常监管工作,督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依规履行法定义务,切实防治水土流失。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对区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批后监管和验收后核查。重点围绕主体责任及制度落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监管、宣传培训和自评估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规划建设科)
(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督检查
依据《嘉定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养护考核实施意见》(嘉府办发〔2019〕15号文)《嘉定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嘉水务〔2022〕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定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工作的通知》(嘉水务〔2022〕2号文)文件要求,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养护,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农污处理设施污泥管控,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对全区农污处理设施开展监督性检查和水质监督性检测(一年不少于2次),及时通报发现问题并督促街镇落实整改。(责任部门:水资源管理科)
(八)水旱灾害防御监督检查
依据《上海市防汛条例》要求,对水利设施和涉水工程备汛情况以及防汛物资、队伍、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防汛隐患;对排水应急抢险队伍人员和设施设备完好情况开展检查,开展应急抢险演练。(责任部门:区防汛办)
(九)水文监测监督检查
依据《水利部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文〔2020〕222号文)文件要求,以日常工作监督和集中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区水文机构及其所属的水文测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监测管理、信息采集、水情测报、资料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责任部门:水文站)
三、工作步骤
水务监督年度工作主要分为三个步骤:
1.准备阶段(1月)
拟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2.实施阶段(2月-11月)
根据市水务局下达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落实闭环监管。
3.总结阶段(12月)
各单位总结全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四、监督程序
水务监督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 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普通程序
1.制定监督计划和具体工作安排;
2.按计划实施或者根据线索开展监督检查;
3.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与被监督部门进行初步 磋商,接受被监督部门的申辩和说明;
4.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置,对轻微违规问题,通过口头提醒指导被监督部门即知即改;对需依法纠正的相关问题,督促被监督部门限期改正,并书面反馈改正情况;
5.对相关问题开展整改复核;
6.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处理;
7.做好监督材料归档。
(二)特别程序
1.监督部门认为被监督部门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确有必要实施水务监督的,启动监督程序;
2.监督部门应当自决定启动水务监督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监督部门;
3.被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书面说明及做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监督部门经调查后认为不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终止监督并通知被监督部门;监督部门认为涉嫌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的,按照上述普通程序调查认定及处置。
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检查时监督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并告知来意,对监督活动进行全 过程记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计划
充分认识强化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水务监督的重要意义,从“紧盯重点、完善体系、凝聚共识”三方面发力,严格按照计划事项开展工作,坚持以四不两直为主要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措施明确、责任到人,保障安全发展。
(二)强化协调配合,完善体制机制
围绕“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成效显现”三方面要求,深入整合各部门单位资源,完善水务监督平台功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的行业监督体系。区水务局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科室、各单位水务监督履职情况开展检查,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推进监督体系建设。
(三)狠抓队伍建设,持续改进作风
各单位要加强监督队伍管理,注重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相结合,提高对监督队伍的管理、素质、作风等方面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避免集中扎堆、交叉重复,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以督查取代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要配强力量,强化政策和业务学习,严明工作要求和纪律规矩。
关于印发《2024年嘉定区水务局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