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C9905000-2023-099 发布机构: 区水务局
生效日期: 2023年08月02日 文 号: 嘉水务〔2023〕115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嘉水务〔2023〕11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开展好本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河湖管理秩序,根据《水利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3〕159号)和《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23〕464号),嘉定区水务局、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嘉定分局、嘉定区司法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嘉定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2023年8月1日

 

上海市嘉定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

行动实施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提升河湖安全保护工作效能,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河湖管理秩序,根据《水利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3〕159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治水管海的重要论述,结合主题教育,切实把水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体现到河湖安全保护工作中,推动水事秩序明显好转、河湖安全持续改善、协作机制更加顺畅。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水务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危害河湖安全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保障本区水安全。以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为契机,着力加强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等领域相衔接的有益探索,推动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本区河湖水事秩序。

三、重点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聚焦市、区级骨干河道等重点河湖、嘉定新城建设等重要领域,建立完善执法协同机制,加大对以下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擅自填河、未按许可要求开填河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建设涉河项目等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行为,损毁侵占堤防、防汛墙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按规定倾倒等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行为。

(四)擅自取水、未按许可要求取水等非法取水的行为。

(五)涉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垃圾、渣土泥浆入河等行为(依法向城管部门移送)

(六)其他相关影响河湖安全保护的违法行为。

四、具体安排

专项执法行动为期半年,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

(一)线索排查(2023年6月至8月)

区水务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依托河道遥感、扰动图斑、河道养护、第三方巡查等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开展执法监管和行业监管,全面排查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并开展核查、督促整改;涉及违法行为,由区水务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嘉定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嘉定分局、区司法局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及时通报区水务局。

(二)案件查处(2023年6月至10月)

区水务局建立执法案件台账。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实行销号制度,推动整改应结尽结。要加大对严重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推动严重违法问题整治到位,为2023年安全度汛提供支撑保障。

对非法侵占水域等案件中拒不整改,可能造成河湖安全重大隐患的,通报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非法侵占水域、侵占毁坏水工程等案件中,执法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将线索移送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公益诉讼,追究损害赔偿;对侵占毁坏水工程等案件中,达到入刑标准的,移交公安嘉定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息报送(2023年6月至11月)

通过建立区级协作专班制度(协作专班通讯录见附件)、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及信息畅通。

自2023年6月起,区水务局每月底前向各相关部门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并于下月3日前完成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在案件立案、重大进展节点、结案后的10日内,应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http://mwrdb.mwr.cn)填报或者更新案件登记表。

(四)社会宣传(2023年6月至11月)

区水务局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布举报受理平台,争取更多社会群众关注河湖安全保护。同时,应公布水利部监督举报电话(12314)及平台网址(http://supe.mwr.gov.cn/)。

各单位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向社会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典型案例和取得的成果。

(五)总结经验(2023年11月至12月)

区水务局协调各相关部门,全面总结专项行动经验,特别是多部门协作的有益做法,并于2023年12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和典型案例报送市水务局。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82日印发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