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C9905000-2023-072 发布机构: 区水务局
生效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文 号: 嘉水务〔2023〕84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嘉水务〔2023〕8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水利工程周边建筑物等沉降隐患预防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8 浏览次数: 【字体:


 

区河闸所、水利所,各镇水务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完善水利工程周边建筑物等沉降隐患预防机制,现将《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水利工程周边建筑物等沉降隐患预防机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2023年6月28日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水利工程周边建筑物等

沉降隐患预防机制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完善水利工程风险隐患预防体系建设,强化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推动预防机制常态长效运行,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上海市标准)DG/TJ08-2001-2016,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嘉定区水务局水利工程周边建筑物等沉降隐患预防机制:

一、工作原则

1.坚持风险优先原则。以预防为主线,把全面辨识评估水利工程风险隐患作为第一道防线。

2.坚持责任落实原则。将隐患预防的各项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参建单位、各个环节,确保责任明确。

3.坚持持续改进原则。持续完善水利工程周边建筑物等沉降隐患预防机制,持续开展调研、排查和整治。

二、管理要求

1.项目法人

提供相关资料。向施工单位提供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保证安全费用。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明确合同约定。应与各参建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及造成相关后果承担责任。

开展安全交底。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过程监管。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规范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提升整治改造工程精细化管理水平。

及时办理移交。项目实施完成后,尽快与管理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确保设备设施养护到位、安全运行。

2.勘察(测)单位

严格执行勘察(测)规范。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勘察(测)成果负责。

设置布点监测。对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设置沉降观测点,主要有房屋沉降监测、房屋裂缝监测和房屋倾斜监测。应在初始点位拍照取证,采集原始数据;施工期间,不间断的连续测量,视情况可以加密测量,及时分析数据。

及时预警响应。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特点,当房屋沉降、倾斜和裂缝达到下列指标之一时立即通知委托方进行“报警”并加密监测。沉降速率达到3.0mm/天,或者累计沉降量达到30mm时;倾斜率累计量达到0.2%时或连续三天大于0.1%H/d(H为建筑承重结构高度);地表新增裂缝宽度为3mm时且持续发展;混凝土梁柱构件表面新出现裂缝宽度超过0.25mm时且持续发展。

3.设计单位

严格执行设计规范。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优化设计方案。变更常规的震动性较大的桩基础(比如方桩、塑钢板桩、圆木桩等)为钻孔灌注桩基础或者无桩大底板等方案解决。

对其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监理单位

严格执行监理规范。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5.施工单位

具备相关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立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配备专职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采集影像资料。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积极对接项目所在地村居,对距离工程基坑开挖深度2-3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内部、外部开展全方位影像资料采集,特别是存在裂缝的部位,可辅以量尺、游标卡尺、放大镜等工具进行裂缝宽度丈量,对所有裂缝应进行统一编号。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开展影像资料采集,裂缝宽度丈量,进行对比分析。

组织专家论证。对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优化施工方案。因地制宜优化施工方案,合理调整涉民工程的施工工序。精准研判可能影响周围建构筑物稳定的风险隐患,及时制定保护方案,确保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参建单位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各参建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谋划安排,紧密结合工程实际,强化部署水利工程周边建筑物等沉降隐患预防相关工作。

2.加强分类指导。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水利工程隐患预防工作机制宣传培训力度,对各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进行工程隐患预防专项培训,切实将风险管理贯穿全过程、各方面。

3.加强考核检查。各参建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将水利工程隐患预防情况作为重点事项,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对不按规定执行水利工程隐患预防工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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