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C9905000-2022-067 发布机构: 区水务局
生效日期: 2022年09月05日 文 号: 嘉水务〔2022〕92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嘉水务〔2022〕92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水务局“一网通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水务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管理,根据《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水务局“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嘉定区水务局“一网通办”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2022年9月5日

 

 

 

 

 

 

嘉定区水务局“一网通办”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嘉定区水务局“一网通办”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更好实现水务“一网通办”“就近办、网上办、掌上办”,根据《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水务局“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嘉定区水务局“一网通办”工作的建设、运维、应用、保障和监督等管理活动,以及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服务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

局“一网通办”工作应当遵循全区协同、惠企便民、共享开放、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等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局办公室负责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局规划科负责统筹协调局“一网通办”相关工作,牵头推进局“一网通办”中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管理工作、与区大数据中心的沟通协调工作以“一网通办”的宣传工作。

水务窗口负责“一网通办”技术平台、电子证照、数据治理及“好差评”管理工作。

各政务服务事项主办部门(以下简称各主办部门)共同推进局“一网通办”各项日常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日常办理、流程优化以及相关信息化需求的实施等工作。

局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局“一网通办”配合工作。

第二章 事项管理

第五条(事项清单与办事指南)

按照区审改部门统一要求,依托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对局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日常管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应当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内容完整、准确、全面。

经审核确认后的办事清单和办事指南,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更的,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同步更新。

第六条(事项接入)

局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当接入“一网通办”平台。

各主办部门应当制定内部业务流程,配置、维护和管理办理类事项的申请办理页面。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提供的各项政务服务能力,逐步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即全程网办。同时推进政务服务应用向移动端拓展,通过“随申办”提供服务。

按照区大数据中心有关技术标准做好“统一物流”对接,为申请人提供材料递交、结果反馈等快递寄送功能,以及政务服务费用在线缴纳功能。

第七条(事项变更)

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的变更、申请办理页面的变更、内部业务流程的变更,由事项主办部门向规划科申请。

审核确认后,相关需求按照对接工作流程由各事项主办部门处理办事指南、申请办理页面和内部业务流程的变更。

各主办部门应当保证线上线下标准一致、服务统一。

第八条(公共服务事项)

各主办部门应当聚焦场景应用,结合业务工作积极挖掘特色服务事项,进一步拓展水利、供水、排水等各类特色公共服务,推动更多智能化、定制化、互动式的水务公共服务事项接入“一网通办”平台,促进构建水务领域全方位服务体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九条(在线服务办理)

申请人在线提交政务服务申请后,对于实施全程网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各主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局“一网通办”工作平台完成事项办理。各主办部门应当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与全程网办比例。

第十条(业务流程优化再造)

各主办部门应当按照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减跑动的要求,主动整合内部业务流程,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实行一窗综合受理、多方协同办理。

各主办部门应当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积极开展业务梳理和流程再造,大力推动落实“一件事一次办”“好办”“快办”“一业一证”改革和“免申即享”等其他各类“一网通办”改革便民举措。

第十一条(免于提交情形)

各主办部门在开展政务服务和实施监管执法场景中,通过告知承诺、电子证照应用、数据共享核验、行政协助等方式,实行“两个免于提交”,即“凡是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凡是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二条(线上线下集成融合)

各主办部门应当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做到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平台办理,实现大厅、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深度融合。

第十三条(普惠化、无障碍化便民服务)

水务政务服务应当实现普惠化、无障碍化,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各主办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上门办”主动服务。

第十四条(帮办服务)

积极落实以领导干部帮办、水务窗口工作人员帮办等线下帮办制度。

各主办部门应当深入企业群众办事一线窗口,畅通与企业群众的互动渠道,更好地破解企业群众办事遇到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进一步提升“一网通办”便捷度和企业群众满意度,努力打造更优政务服务、更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 平台管理

第十五条(电子印章)

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各主办部门以及使用局电子印章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用章管理、明确审核流程,进一步拓展电子印章在水务政务服务业务流程、行政管理内部流程中的应用。

第十六条(电子证照)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各主办部门应当及时制作电子证照,实现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与更新,同时加强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和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历史数据完整度和准确度。

第十七条(电子档案)

真实、完整、安全、可用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局办公室负责对局“一网通办”电子文件归档的监督和指导,各主办部门负责电子文件的具体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

第十八条(数据管理)

“一网通办”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办件信息、办件材料等数据通过局“一网通办”工作平台实时向大数据中心汇聚,数据质量按照“一网通办”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确保汇聚的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各主办部门应当对“一网通办”业务中的异议数据及时进行核实与处置。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监督整改)

局规划科通过“年初定账、月度对账、季度查账、年底交账”的工作推进机制,对各部门“一网通办”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定期发布的运营报告以及“一网通办”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制定薄弱项整改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限时办结。

第二十条(宣传推介)

局规划科会同相关部门聚焦局“一网通办”工作成效以及新功能、新服务、新举措,组织开展办事服务宣传推介和服务功能解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局“一网通办”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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