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C9905000-2021-042 | 发布机构: | 区水务局 |
生效日期: | 2021年05月18日 | 文 号: | 嘉水务〔2021〕59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嘉水务〔2021〕59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详〔2021〕106号)《上海市推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21〕8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市区两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优化审批服务和提升监管效能协同推进,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水土保持工作流程,规范区域评估范围和内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二、实施范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各类区域。
三、工作程序
1.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若审批权限下放,按相关文件要求报送。
2.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书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定意见。
3.开发区管理机构收到审定意见后,应将报告书及审定意见在官网上予以公布。
4.报告书及审定意见将作为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5.报告书服务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估或修编。
四、评估内容及重点
报告书应依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责任主体,分析区域土石方平衡情况并提出综合利用方案,调查表土资源分布情况并提出保护利用方案,综合提出区域水土流失总体控制目标及防治措施体系,明确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要求等。分期(区)规划建设的开发区,可分期(区)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五、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方式
1、对于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范围内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向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审批部门备案。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项目所在区域未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3、对于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范围内项目,在其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六、工作保障
实施开发区区域评估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改革举措,相关镇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区域内相关开发区落实区域评估工作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项目落地,确保工作实效。
特此通知。
附件:嘉定工业开发区(产业区块)信息一览表
联系人:唐晓梅 39178779 137******5332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