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C9905000-2020-037 | 发布机构: | 区水务局 |
生效日期: | 2020年03月12日 | 文 号: | 嘉水务〔2020〕55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嘉水务〔2020〕55号嘉定区水务局关于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推进生产建设项目复产复工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稳妥推进生产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推进生产建设项目复产复工的通知》(办水保〔2020〕3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2020年3月12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服务推进生产建设项目复工复产
的通知
办水保[202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稳妥推进生产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现就精简优化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医院、医药用品制造等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自行作出承诺,并按承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免于审批,待疫情结束项目完工后自主验收并履行报备手续。
二、对重点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可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承诺,按承诺落实好水土保持措施,可以先行复工复产和开工,疫情结束后半年内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三、对疫情之前已经受理正在开展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单位应当采取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议等不见面方式开展技术评审,减少人员接触,尽快出具技术评审意见。情况特殊的应在疫情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
四、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当地实际制定进一步便利化措施,积极推进生产建设项目复工复产和开工。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