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C9905000-2019-160 发布机构: 区水务局
生效日期: 2019年11月08日 文 号: 嘉水务〔2019〕317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嘉水务〔2019〕317号

嘉定区水务局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河长制落实湖长制,打好碧水保卫战,进一步加强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河湖维修养护水平,结合嘉定区实际,制定了《嘉定区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8日

 

 

 

嘉定区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深化河长制落实湖长制为引领,打好碧水保卫战。进一步加强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河湖维修养护水平,巩固河湖水环境治理成效。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要求,结合嘉定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条块结合与以块为主相结合的原则。以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区水务局负责行业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街镇”)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作用。

(二)购买服务与合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项目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的有关要求,引导养护企业提升养护设备自有率,择优选择河湖维修养护作业企业。河湖管理养护项目应按照《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落实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应包括维修养护范围、内容、标准、进度、考核监督、奖惩、资金结算等内容。

(三)行业管理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由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对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实行行业监管,并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渠道、多种方式参与河湖管理与监督。

二、养护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养护对象

嘉定区范围内所有河湖及其附属设施。

(二)养护内容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维护、水质保护、绿化养护、岸线管护、河面清护、河床修护等六个方面。

(三)养护标准

按照《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2015)执行。

三、职责分工

(一)区水务局为本区区级、镇级及镇级以下河湖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受市水务局委托对辖区内市管河道实施管理。主要负责全区河湖管理养护计划的编制、上报和下达,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推进和行业监管。

嘉定区河道水闸管理所负责市、区级河道的管理养护,包括市、区级河道管理养护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工作。嘉定区水利管理所负责本区镇级及镇级以下河湖(以下简称“镇村级河湖”)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区级配套资金的筹措、监管资金使用情况,与区水务局联合下达河湖管理养护任务和资金安排。

(三)各街镇是辖区内镇村级河湖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镇村级河湖管理养护计划,组织实施镇村级河湖管理养护任务,筹措镇级管理养护资金,接受区水务局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考核。各镇水务所、街道社管办是辖区内镇村级河湖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推进辖区内镇村级河湖管理养护工作。

四、资金补贴政策和使用管理

河湖管理养护资金包括用于河道轮疏、河湖日常养护、突击工作、第三方监管、“星级河道”和河道“三清”专项行动等涉及河湖管理养护的资金。各项资金分配方案,由区水务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管理养护资金中统筹安排。

(一)资金补贴政策

1.河道轮疏资金:按照《嘉定区镇村级河道轮疏工作实施意见》(嘉府发〔2015〕42号)确定的资金补贴比例实施。

2.市级河道日常养护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补贴。

3.区级河道维修养护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4.镇村级河湖日常日常养护经费:由市、区、镇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比例为35%、15%、50%。

5.河道养护突击工作和第三方监管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6.其余专项行动资金: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资金补贴比例实施。

(二)资金管理

各街镇应根据镇村级河湖管理养护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

1.各街镇财政部门按照区财政专项管理要求,及时足额落实资金,转款专用。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安排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当年资金,当年使用完毕”。

2.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按河湖管理养护下达任务所需资金进行转移支付。补贴资金结算以决算审计报告为准。

3.河湖维修养护计划和资金下达各街镇后,各街镇按照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根据养护合同下拨至维修养护作业企业,确保河湖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4.河湖维修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的审计单位开展审计。

5.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加强对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有权终止计划执行并由财政部门江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验收考核

(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组成考核小组,对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年中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二)区水务委托第三方对全区河湖长效管理养护成效进行测评,每月测评一次,测评结果进行通报。

(三)区水务局对轮疏项目全过程质量监控。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轮疏前、后的河道断面进行抽测,抽测结果作为轮疏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六、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水务局、区财政局2015年11月5日印发的《嘉定区河道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嘉水务〔2015〕253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意见由区水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